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1号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大连市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的公告现将《大连市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大连市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增值税、消费税优惠政策的管理,全面落实增值税、消费税优惠政策,提高减免税管理的质量和效率,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以及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政策(以下简称税收优惠),是指增值税、消费税的减免税、先征后退(即征即退)等税收优惠政策
出口免抵退税政策、增值税起征点政策、海关特定监管区域、场所及海关特定监管货物和劳务等税收优惠政策,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税收优惠
第三条税收优惠项目分为报批类和备案类(具体明细见附件2)
报批类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税收优惠项目,具体为享受增值税、消费税先征后退(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项目;备案类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税收优惠项目和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税收优惠项目,具体为除增值税、消费税先征后退(即征即退)以外的税收优惠项目
第四条纳税人享受报批类增值税、消费税优惠项目,应按本办法规定提出申请,提交相关资料,经按本办法规定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
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该项目的税收优惠
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增值税、消费税优惠项目,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备案,填报《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见附件1),提交相关资料,符合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