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规划建筑设计有关规定(修订版)为进一步规范规划审批工作,根据我市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对我局正在试行的《大连市规划建筑设计有关规定》(以下简称《技术规定》)中部分概念予以明确和调整:一、《技术规定》第十二条调整为:容积率是衡量建筑用地使用强度的一项重要指标
其计算公式为:容积率=总建筑面积/建筑用地面积其中:(一)总建筑面积为建筑用地范围内建筑物地上及地下、半地下建筑面积的总和
(二)建筑用地面积为规划用地红线坐标范围内的用地面积
二、将《技术规定》第十三条调整为:为合理提高土地使用效率,方便居住区居民生活,缓解居住区建设中存在的停车场和配套公建相对紧张的矛盾,鼓励建设单位在城市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中积极投入,特规定如下:1、对于在规划条件所规定配建标准内建设的地下(半地下)居住建筑配套公建,其建筑面积的1/2不参与该地块的容积率计算
2、凡居住建筑配建的地下(半地下)停车库,未超出按1辆车位/户(每车位按30平方米计)配置的地下(半地下)停车面积的部分,其建筑面积不参与该地块容积率计算
3、居住建筑应配置适当比例的地面停车位
第一章规划设计要求第一条建筑层数分为低层、多层、中高层、高层;低层居住建筑为一层至三层;多层居住建筑为四层至六层;中高层居住建筑为七层至九层;高层居住建筑为十层及以上
根据大连市地区特点及房地产市场情况,多层居住建筑不应超过五层;为便于规划控制,将中高层及高层居住建筑中七至十一层并称为小高层
第二条居住小区建筑密度控制指标应按表1的规定执行
特殊项目依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方案,按表1规定可适当进行调整
用地分类面积低层区多层区中高层、高层区大于等于3公顷密度小于15%20%-25%15%-20%绿地率大于50%30%-40%大于40%小于3公顷密度15%-18%20%-28%大于20%绿地率大于45%大于30%30%-40%注:混合区取两者的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