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管理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挂牌管理试行办法大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管理办法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管理规定》、《大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挂牌管理试行办法》、《大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管理办法》的通知(大政发〔2002〕47号2002
20,根据2004年5月8日大政发〔2004〕56号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和废止有关土地市场管理的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订,大政发〔1993〕55号、大政发〔2000〕63号文件即行废止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现将《大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管理规定》、《大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挂牌管理试行办法》、《大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六月二十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深化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和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租赁等交易行为,适用本规定
土地所有权、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不得出让、转让、租赁和抵押
第三条大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土地交易市场),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大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管理
管委会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委、房产局、监察局和市政府法制办作为成员单位,管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管委办)设在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交易市场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一律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进行公开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