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80607【发布文号】【发布日期】1999-09-23【生效日期】2000-01-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大连市献血条例(1999年9月9日大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1999年9月23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保证本市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第二条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及个人均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第三条本市依法实行无偿献血制度
提倡18周岁至55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
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参与献血活动
第四条第四条市及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统一规划并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
第五条第五条市及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
市卫生行政部门所属的献血办公室,具体负责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长海县和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献血、采血、供血以及医疗临床用血的日常工作,并负责全市的血源和血液调剂工作;其它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所属的献血办公室,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献血、采血、供血和医疗临床用血的日常工作
依法设立的血站,负责血液的采集、检验和提供医疗临床用血等工作
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献血工作
市及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献血工作
第六条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广泛宣传献血的意义,普及献血的科学知识,开展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的教育
新闻媒介应当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