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山脚煤矿管理制度为进一步深化我矿安全生产质量标准化达标整治工作,增强全体各管理人员上标准岗、干标准活的意识,力争我矿安全、质量、生产标准化动态达标,我们必须全面启动全矿管理人员参与、狠抓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深刻领会开展质量标准化工作的重要性,结合本矿的工作实际,实行安全处罚,要坚持“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加强安全培训,努力提高职工的安全技术水平,实现文明施工、安全生产
特制定本制度第1条矿上管理人员,每月10天召开一次隐患排查分析会,对各生产过程可能出现的安全隐患,将责任落实负责人
事故隐患共分顶板、通风、瓦斯、煤尘、机电、运输、放炮、火灾、水害、其它等10类
第2条矿每月组织四次自检自查并召开安全办公会,无故不参加的,每次罚款100元;迟到或早退,罚款10元/分钟,总额不超过100元
第3条任何人(以下简称举报人)有权对其发现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生产过程中的“三违”行为向调度室或矿长举报
第4条举报人可以采取书信、电话、面谈等方式举报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5条举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100-500元奖励:1、严重违反措施(规程)施工的;2、没有领导跟班而组织生产的或零星作业地点没有安全负责人的;3、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组织生产的;5、矿井存在重大生产隐患、发生安全事故不汇报的或汇报情况虚假的;6、酒后入井或酒后上岗的;7、干部违章指挥的或在安全问题上不作为的(包括安检员在现场不作业的);8、职工违反操作程序、违章作业的;9、其他违章、违纪、违反矿规定的
第6条矿上要建立受理举报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三违”行为的登记、核查、处理、考核、答复、统计、奖励和保密制度
第7条泄露举报人信息者,将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对打击报复举报人者,一经查实,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