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民间资金和社会资本合规进入小额贷款行业,规范小额贷款公司市场准入和经营活动,有效防控市场风险,推动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和省政府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政策,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大连市由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与自然人投资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可经营下列业务:(一)办理各项小额贷款;(二)办理银行资金融入业务;(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二章股东资格和股权设置第五条符合条件的企业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均可向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入股
小额贷款公司的企业法人股东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在工商或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二)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三)近2年内在工商、税务、人社等相关部门无违法违规记录,在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无不良信用记录;(四)财务状况良好,近2年连续盈利;(五)企业净资产大于出资额;(六)原则上为在大连市注册的企业法人机构;(七)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除须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一)近2年净利润总额1000万元以上;(二)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三)净资产5000万元以上
自然人投资入股小额贷款公司的,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