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46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46页机动车维修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规范(摘自《佛山市顺德区交通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规范》)第一节机动车维修经营开业的安全条件一、汽车和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开业的安全条件申请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审核申请人符合下列条件:1.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维修车辆停车场和生产厂房
租用的场地应当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
停车场和生产厂房面积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2
从事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参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执行,但所配备设施、设备应与其维修车型相适应
3.有必要的技术人员:(1)从事一类和二类维修业务的,应当至少配备技术负责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各1名;至少配备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专业的维修技术人员各1名,且应符合以下要求:1)技术负责人员应当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并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2)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各类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第2页共46页第1页共46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46页技术,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3)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应当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4)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总数的6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5)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4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2)从事三类维修业务的,一般按照其经营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