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的几点思考当前我国家庭财产、夫妻财产关系方面发生了很大变化,出现了许多值得注意的新情况、新问题
突出表现在:夫妻双方的收入和财富大量增加,家庭财产、夫妻财产内容复杂,存在形式日益多样化;家庭经济功能强化,不再是单纯的消费单位,夫妻一方或双方以多种形式参与经济生活,夫妻财产被大量用于生产、投资和经营,使夫妻财产关系日趋复杂,因财产归属、占有、使用、管理、处分、收益及债务清偿引发诸多纠纷和问题;夫妻财产关系的主体方面,夫妻对经济利益日益敏感和关注,对个人财产及权利保护的需求和呼声日趋强烈;另外从司法实践来看,夫妻财产纠纷案件增多,处理难度加大
面对上述新的变化和出现的新问题,现行的我国夫妻财产制愈来愈显示其不足,难以适应形势的需要,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已成为当务之急
笔者试就此提出几点思考和建议,以期抛砖引玉
一、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的完善我国1950年、1980年婚姻法均确立了婚后所得共同制为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
1980年婚姻法第13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夫妻共同财产又予以了明确细分
应该说婚后所得共同制是符合我国固有的文化传统、伦理道德和稳定社会主义婚姻家庭的需要的,但同时也应清醒地看到,随着夫妻财产关系方面发生新的变化,这一制度不仅显得简单、概括,而且一些具体规定需要修改,现实生活和司法实践中提出的一些问题需从法律上加以明确
笔者认为,完善这一制度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1
夫妻一方继承或受赠的财产原则上应归个人所有
《意见》把夫妻一方继承或受赠的财产划为夫妻共同财产,这一规定应加以修改
其理由一是这类财产就其性质而言应属夫妻个人财产
这类财产是通过传来取得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