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区别: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定义大陆法系强调成文法作用,结构上强调系统化、条理化、法典化和逻辑性,并将全部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
也称普通法系,基于以往判决的判例上逐步形成的一种在全国普遍通用的法律,分为普通法和衡平法两部分
形成西欧英国主要代表法国和德国英国和美国其他代表国家和地区瑞士、意大利、比利时、卢森堡、西班牙、葡萄牙、荷兰、日本、整个拉丁美洲、非洲近东一些国家、美国路易斯安纳州、加拿大魁北克省
加拿大、澳大利亚、马来西亚、爱尔兰、新加坡、巴基斯坦,以及我国香港地区等法律结构公法指与国家状况有关的法律,包括宪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和国际公法
普通法通过国王法院的判例逐步形成的一种全国普遍适用的法律
私法指与个人利益有关的法律,包括民法和商法
平衡法14世纪时为补充和匡正普通法的不足,由英国枢密大臣法院发展起来,不受普通法约束,按公平与正义原则作出判决的判例法
法律渊源作为成文法国家,宪法、法典以及其他的法律条例等是大陆法系国家的主要渊源,判例在原则上不作为法的正式渊源
判例曾是英美法的主要渊源,其基础是“先例约束力”原则,即法院在判决中所包括的判决理由必须得到遵循
但19世纪末20世纪初成文法在英美法系国家的比重和作用不断上升,成文法也成了英美法的重要渊源内部分歧大陆法各国都主张编纂法典,但各国在法典的编制体制上却不完全相同
以民商法而言,即分为民商分立和民商和一两种编制体例
作为英美法系的国家,美国比英国更重视成文法
美国不但有联邦成文法还有州成文法
还专门在商法领域,修订了《美国统一商法典》以及一系列的反托拉斯法
它们对于规范公司、尤其是大公司的行为有重要影响
大陆法系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civillawsystem)、罗马-日耳曼法系或成文法系
在西方法学著作中多称民法法系,中国法学著作中惯称大陆法系
指包括欧洲大陆大部分国家从19世纪初以罗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