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四川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以下简称“中小资金”)的管理,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0〕87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中小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设立的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各项业务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中小资金实行属地化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专款专用、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中小资金由商务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管理
商务部门负责中小资金的业务管理,会同财政部门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
财政部门负责中小资金的审核拨付,会同商务部门对中小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支持方向和对象第五条中小资金主要支持方向:境外展览会;企业管理体系认证;各类产品认证;境外专利申请;国际市场宣传推介;电子商务;境外广告和商标注册;国际市场考察;境外投(议)标;企业培训;境外收购技术和品牌等
第六条中小资金的支持对象
一、中小企业独立开拓国际市场的项目为企业项目
申请企业项目的中小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1.在四川省内注册,依法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的或依法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企业法人,上年度海关统计进出口额在4500万美元以下;2.近三年在外经贸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行为;3.具有从事国际市场开拓的专业人员,对开拓国际市场有明确的工作安排和市场开拓计划;4.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二、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组织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项目为团体项目
申请团体项目的项目组织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1.具有组织全国、行业或地方企业赴境外参加或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资格;2.通过管理部门审核具有组织中小企业培训资格;3.申请的团体项目应以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和提高中小企业国际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