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榆县财政局赣榆县教育局赣财教[2011]6号关于做好2010年度普通高校毕业生赴苏北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受理工作的通知各镇财政所:为引导和鼓励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面向我省苏北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根据《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的通知》(苏财教[2009]71号)精神,现就2010年度普通高校毕业生赴苏北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工作通知如下:一、各财政所应高度重视并切实做好这项工作
指定专人负责,积极开展学费补偿政策宣传工作,让每一位到苏北基层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均能及时了解补偿政策和申请办理流程
二、今后,到苏北五市农村学校任教的普通高校毕业生,统一按照《江苏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暂行办法》规定申请办理学费补偿手续
以前年度已审批同意学费补偿的到苏北任教大学毕业生,仍按原有办法返还学费,不得重复申报
三、以前年度已审核确认具备学费补偿资格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应在四月底前向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交《学费补偿分年拨付审核表》,其第二、三年度的补偿必须重新审核(重点是就业单位是否变更、是否正常服务)
四、各财政所必须严格执行《江苏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暂行办法》切实加强对学费补偿申请资料的审核把关,不得擅自改变补偿范围和补偿标准,坚决杜绝弄虚作假
有关问题补充说明如下:(一)、就业、服务期限问题
根据目前就业协议、聘用合同的实际签署情况,凡与就业单位签署的协议或合同达1年及以上的,即可纳入分年补偿范围
申请补偿的毕业生必须是2009年后毕业的普通高校全日制毕业生(不含成人、自考、在职读书);(二)、本硕连读、双专科、双学士学位的学制(补偿年数)问题
按其毕业证书所列入学年月与毕业年月确定,五年一贯制高职按高职阶段确定(2年);(三)、专转本后取得本科学历文凭的毕业生,补偿年数按4年计算,其中前2年按专科阶段收费标准、后2年按本科阶段收费标准审核;(四)、对“就业企业单位”的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