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权益保护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学校保护第三章社会保护第四章司法保护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注:一般定义下,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是指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本法所指是对大学生这一特殊群体的保护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在校大学生的身心健康,保障在校大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在校大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在校大学生是指在在普通高等学校注册入学的群体统称
第三条在校大学生享有听课权、活动权、建议权、考试权、学位权、学历权、择业权和获得公正评价权等权利,国家根据在校大学生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在校大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在校大学生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在校大学生的受教育权
在校大学生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第四条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在校大学生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蚀
第五条保护在校大学生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尊重在校大学生的人格尊严;(二)适应在校大学生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三)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第六条保护在校大学生,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对侵犯在校大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在校大学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增强社会责任感
第七条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在校大学生保护工作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