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拉伯联合酋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政府,愿意缔结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人的范围本协定适用于缔约国一方或者同时为双方居民的人
第二条税种范围一、本协定适用于由缔约国一方或其地方当局对所得征收的所有税收,不论其征收方式如何
二、对全部所得或某项所得征收的税收,包括对来自转让动产或不动产的收益征收的税收以及对资本增值征收的税收,应视为对所得征收的税收
三、本协定适用的现行税种是:(一)在阿拉伯联合酋长国:1
附加税;(以下简称“阿联酋税收”)(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1
个人所得税;2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3
地方所得税;(以下简称“中国税收”)四、本协定也适用于本协定签订之日后征收的属于增加或者代替第三款所列现行税种的相同或者实质相似的税收
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应将各自税法所作出的实质变动,在其变动后的适当时间内通知对方
第三条一般定义一、在本协定中,除上下文另有解释的以外:(一)“阿联酋”一语是指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用于地理概念时,是指其主权支配下的领土区域以及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根据国际法行使主权权力的领海、空间和海底区域,包括其对勘探和开发自然资源所进行的有关活动行使管辖权的陆地和岛屿;(二)“中国”一语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用于地理概念时,是指实施有关中国税收法律的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包括领海,以及根据国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有勘探和开发海底和底土资源以及海底以上水域资源的主权权利的领海以外的区域;(三)“缔约国一方”和“缔约国另一方”的用语,按照上下文,是指阿联酋或者中国;(四)“税收”一语按照上下文,是指阿联酋税收或者中国税收;(五)“人”一语包括个人、公司和其他团体;(六)“公司”一语是指法人团体或者在税收上视同法人团体的实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