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事业单位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各级各类国有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
第三条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事业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单位预算,如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单位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
第五条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二章单位预算管理第六条事业单位预算是指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事业单位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七条国家对事业单位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定额或者定项补助标准根据事业特点、事业发展计划、事业单位收支状况以及国家财政政策和财力可能确定
定额或者定项补助可以为零
少数非财政补助收入大于支出较多的事业单位,可以实行收入上缴办法
具体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第八条事业单位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和措施,测算编制收入预算;根据事业发展需要与财力可能,测算编制支出预算
事业单位预算应当自求收支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九条事业单位根据年度事业计划,提出预算建议数,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核定(一级预算单位直接报财政部门,下同)
事业单位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由主管部门汇总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十条事业单位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国家对财政补助收入和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