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年后列宁法律发展思想初探【关键词】列宁/法律学说/法与社会发展/法与经济发展/法与宪政【正文】中图分类号:a8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4-0544(2000)12-0047-03马克思恩格斯创立的法律学说到了列宁时代,全面转入了实践阶段
列宁从俄国当时的客观经济条件出发,把马克思主义法律学说与俄国革命和法律实践紧密结合,揭示了社会主义法产生的一般规律,精辟分析了法律和社会、政治、经济发展的关系,探索了法律自身发展的道路
列宁对马克思主义法律学说创造性的发展,对我国的法制建设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指导意义
一、社会主义法产生的一般规律马克思列宁主义奠基人,根据对社会发展规律的分析,不仅科学地指出了资本主义必然为社会主义代替的历史必然性,而且特别指出:无产阶级要完成自己的历史使命,必须团结以农民为基础的广大人民群众,夺取国家政权,打碎资产阶级的军事官僚机器,建立以工人阶级为领导,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和法律,把它们作为改造旧社会和建设新社会的重要工具
他们从经济关系决定法律关系的唯物主义观点出发,科学地论证了在社会主义阶段还存在国家和法
马克思在分析经济关系时,认为在消费品的分配方面,还不可避免地存在着“资产阶级权利”,得到了“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①的著名结论
列宁也明确指出:“如果不想陷入空想主义,那就不能认为,在推翻资本主义之后,人们立即就能学会不需要任何法权规范而为社会劳动,况且资本主义的废除不能立即为这种变更创造经济前提
”②因此,法的存在和发展,归根到底不是由人们的主观意愿所决定的,而是决定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主要是社会的经济关系
在社会主义过渡时期,要利用、限制并进而消灭资本主第1页共8页义经济,要确认、保护和发展社会主义经济,就必须有体现工人阶级领导的、由社会主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