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年如何处置被执行人享有的知识产权五篇范文执行程序中如何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公司法确立了“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以及股东责任等新准则,为在执行程序中依法确定股东的责任,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提供了法律依据
然而,执行程序毕竟不同于审判程序,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并确定其责任要受到严格的限制
一、股东出资瑕疵股东出资瑕疵问题一直是公司领域比较多发的问题,实践中表现为出资不足、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等常见情形
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对不能履行裁判的公司要进行财产调查,其中包括注册资本的组成、股东依约出资的状况、注册资本的增加与减少、注册资本的运行状况等等,通过财产调查比较容易发现股东出资瑕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条规定“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公司中股东的地位与开办单位相同,应当对股东的出资瑕疵行为适用这一规定
执行人员通过调查查明公司股东具有出资瑕疵的情形,应当作出裁定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令其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直接作出裁定的条件是:公司无财产履行债务或者其财产不足以履行债务;有证据证明股东出资瑕疵的事实;股东承担清偿责任的范围是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余额且不超过其出资瑕疵的数额
二、公司人格形骸化执行程序中经常遇到法人人格形骸化的公司,公司即股东,股东即公司,一个公司两个股东,夫妻俩或者与子女等,办公室设在家里
一旦公司不能偿债,百般推托或者百般躲避,即使公司有财产,也早已转移到股东个人甚至于父母、子女等与第1页共7页公司无关人员的名下,公司法人独立人格成了股东对抗执行程序的“挡箭牌”
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