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示、报告与上行意见、函的文种应用公文是代机关立言,有鲜明的政治性、政策性和法定的权威性与行政约束力。因此,撰写公文是一件十分严肃的事情。这种严肃性,不单体现在公文的内容和行文格式上,也体现在公文文种的准确使用上。办什么事,用什么文种,这是撰写公文时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然而,现实写作实践中,常常出现将报告与请示混为一谈的错误现象,且较为典型和普遍。主要原因在于人们对请示与报告两个文种的认识比较模糊。基于这一点,剖析一下报告和请示之间的联系与区别,无疑就成为解决问题的关键环节。一、报告与请示的相似点(一)报告与请示两个文种的源流大致相同。‘报告'和‘请示'起源相同,最早可追溯到古代‘上书',秦始皇改‘书'为‘奏',成为臣下上书于君王的专用文书。西汉时的‘疏'、‘状',魏晋时的‘启',宋代以后的‘申状'、‘呈状'等,都属于这一类文书。官府之间,下对上先后使用过‘牒'、‘呈'、‘申状'、‘呈状'、‘禀'等文种。民国时期,仍沿用‘呈',这种‘呈'涵盖了当时的上行文书,包括‘报告'与‘请示'。民国时期已出现‘报告',但使用不普遍,主要是军事机关下对上的报告,如‘战斗要报'、‘战斗详报'等。真正将‘报告'和‘请示'定为公文文种的,是在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政权时代。1931年,中央工农民主政府颁布的《苏维埃地方政府的暂行组织条例》中有‘报告书'这个文种,其中包括了‘报告'和‘请示'。1938年晋察冀边区政府发表的《改革公文程式的理论与实际》一文中第一次出现了‘请示'的公文名称,并界定‘请求上级答复问题时用之',但实际上常与‘报告'混用。这个文件把‘报告'定为下级对上级的通用公文名称,规定‘工作报告、工作经验、工作反映、检讨……均包括在内'。这样‘报告'和‘请示'就取代了旧时‘呈'的部分职能。1957年,国务院秘书厅在《关于公文名称和体式问题的几点意见(稿)》中将‘报告'和‘请示'明确分开,作为两种公文文种。第1页共9页(二)从行文关系看,报告与请示均属于上行文,即都是下级机关向上级领导机关行文,因此在措辞口吻等方面都十分接近。国务院2000年8月24日发布、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1”23号)第二章《公文种类》规定,国家行政机关使用的公文主要分13种。该章第九条‘报告'表述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一般不得涉及建议或意见内容),具有呈报性;‘请示'表述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具有请求性;‘意见'表述为: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显然,这一规定表明,报告和请示皆属于报请类上行文,意见也可以用于上行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涉及的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国办函“2001”1号)指出:‘意见'可以用于上行文、下行文和平行文。作为上行文,应按请示性公文的程序和要求办理。所提意见如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行文;如有分歧,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出面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时,主办部门可以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并与有关部门会签后报请上级机关决定。上级机关应当对下级机关报送的‘意见'作出处理或给予答复。作为下行文,文中对贯彻执行有明确要求的,下级机关应遵照执行;无明确要求的,下级机关可参照执行。作为平行文,提出的意见供对方参考。(三)从行文的目的和用途看,请求批转性请示与呈转性报告,均属于呈请文书。根据行文目的不同,请示可分为请求指示的请示、请求批准的请示、请求批转的请示三种。请求指示的请示是对上级的指示、决定以及施行有关政策、法令过程中,遇到一些不太清楚或需要变通执行的地方,请求上级机关给予明确的指示或作出解释的请示(因不知如何处理而请求上级机关指示);请求批准的请示,是指用于下级机关需要办理、解决而自己无权无力办理、解决的事项和问题,请求上级批准办理或授权解决时所使用的请示(因无力或无权处理而请求上级机关批准);请求批转的请示,是指职能部门就自己分管业第2页共9页务范围内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所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