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拍卖行申请报告XX市拍卖行:你行《业务咨询函》收悉
函中咨询的“只有一个竞买人能否举行拍卖会并依法成交”的问题,是当前在拍卖业界中存在争议的问题,具有普遍意义
对此,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法律咨询与理论研究专业委员会特别邀请有关专家进行了研究,现复函如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以下简称《拍卖法》)第三条规定:“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该规定中的“公开”,系指向拍卖的程序应当公开;该规定中的“竞价”,系指拍卖中应当具备价格竞争的条件,即竞买人以独立竞价的形式参与价格竞争
上述“公开”和“竞价”是拍卖区别于其他买卖行为的要件
竞价表示两个以上的竞买人向卖方提出要约表示,该要约表示以价格的竞争为条件,同时不排除价格相等时的时间优先
竞价可以分为“独立竞价”和“集中竞价”,拍卖属于独立竞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证卷交易则属于集中竞价)
举办拍卖会应当满足《拍卖法》规定的“竞价”条件
二、2004年11月25日,商务部《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24号,以下简称《办法》)公布后,曾有业内人士认为,该办法第四十条“没有竞买人参加拍卖的”“应当中止拍卖”的规定,可以理解为只要有竞买人,那怕只有一个竞买人也可以进行拍卖并成交
期间,不少拍卖企业就此问题向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法律咨询与理论研究专业委员会咨询,要求对商务部《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做出权威解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相关规定及《办法》第六十条“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的规定,中拍协法律咨询与理论研究专业委员会专门致电商务部相关负责同志,就《办法》第四十条内容进行了咨询
该同志明确表示,把《办法》第四十条理解为只有一个竞买人也可以进行拍卖是错误的,《办法》中“没有竞买人参加拍卖”,指的是拍卖中不具备竞第1页共2页价的条件,此时“应当中止拍卖”
我们认为,《办法》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