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信访问题要坚持法定途径优先原则处理信访问题要坚持法定途径优先原则一、法定途径优先原则及其法律依据处理信访问题的法定途径,是指国家法律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信访诉求所分别规定的诉讼、仲裁、行政复议,以及行政裁决、行政监察、国家赔偿等权利救济途径
判定“法定途径”的标准,一是要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二是有明确的主体、时限和操作程序,三是办理结果具有法律效力
法定途径优先原则是指群众提出诉求时,只要现行法律对诉求的处理途径已经作出规定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有关方面都应当优先考虑通过既有的法定途径解决问题,而不要通过信访程序处理,不能以信访程序代替法律程序
只有法律对处理途径没有作出规定的诉求,才依照信访程序予以受理和办理
法定途径优先原则有着充分的法律依据
三大诉讼法和相关法律明确规定了各自程序的受理范围
《信访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也作出援引性规定:“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
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为什么要实行法定途径优先原则1
法定途径优先是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必然要求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高度提出,“强化法律途径在维护群众权益、化解社会矛盾中的权威地位,引导和支持人们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并要求“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
”信访渠道只是处理缺乏法定救济途径诉求的补充手段,对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监察等法定途径处理的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