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4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4页贵州省行政复议条例发布部门: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发布文号:分类导航:所属类别:地方法规规章发布日期:2002-09-29关键字:【阅读全文】贵州省行政复议条例(2002年9月29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事项,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
第四条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除履行《行政复议法》第三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行政复议法律、法规;(二)指导和监督行政复议工作;(三)提供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方面的咨询;(四)办理行政复议中的行政赔偿事项;(五)负责重大的行政复议决定和不予受理决定的备案
(六)填报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表;第五条从事行政复议工作的人员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属国家公务员或者其他依法能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人员;(二)取得大学专科以上法律专业学历或者大学本科以上非法律专业学历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人员,通过全省统一的行政复议人员资格考试或者考核,取得行政复议人员资格
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六条对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七条对政府工作部门内设机构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对该内设机构所属的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内设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