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的修改《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的修改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其次十一次会议确定对《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三条:;工资集体协商一般包括下列内容:(一)工资安排制度、工资标准、工资安排形式和工资支付方法;(二)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的调整幅度;第1页共10页(三)奖金、津贴、补贴等安排方法;(四)加班工资以及试用期、病假、事假等期间的工资待遇;(五)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工资事项。;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四条:;工资集体协商可以参考下列因素:(一)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二)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和平均工资水平;(三)企业及行业的人工成本水平;(四)全市及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第2页共10页(五)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和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六)最低工资标准;(七)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八)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其他因素。;三、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八条,第三款修改为:;协商双方可以就与协协商题相关的事项,要求对方供应相应的资料和说明。涉及企业商业隐私的,双方可以签订特地的保密协议。;四、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上级工会应当指导职工一方与企业进行集体协商,可以派员视察职工一方与企业的集体协第3页共10页商活动,或者根据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受聘担当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五、将第十九条改为其次十一条,增加两款,作为其次款、第三款:;企业不得实行下列行为:(一)限制职工一方协商代表的人身自由,或者对其进行羞辱、威逼、恐吓、暴力损害;(二)拒绝或者阻碍职工进入劳动场所、拒绝供应生产工具或者其他劳动条件;(三)拒绝供应与集体协协商题相关的资料或者供应虚假资料;第4页共10页(四)其他干扰、阻碍集体协商的行为。职工不得实行下列行为:(一)限制企业一方人员的'人身自由,或者对其进行羞辱、威逼、恐吓、暴力损害;(二)违反劳动合同约定,不完成劳动任务,或者以各种方式迫使企业其他员工离开工作岗位;(三)破坏企业设备、工具等扰乱企业正常生产、工作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四)其他干扰、阻碍集体协商的行为。;第5页共10页六、将其次十三条改为其次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集体合同期限一般为一至三年,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期限一般为一年。;七、将其次十四条改为其次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区、县区域内的建筑、餐饮服务等行业,以及其他有条件开展集体协商的行业的工会,可以选派代表与行业协会或者企业推选的代表进行集体协商签订行业性集体合同。;增加一款,作为其次款:;小微企业较为集中的街道(乡镇)、经济开发区、工业(科技)园区、商业区、商务楼宇等区域内的工会,可以选派代表与区域内不具备独立开展集体协商条件的企业推选的代表第6页共10页进行集体协商,签订区域性集体合同。;八、将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职工一方或者企业一方无正值理由拒绝或者拖延另一方的集体协商要求,或者双方在集体协商过程中不能达成一样或者签订集体合同的,职工一方可以提请上级工会、企业一方可以提请企业方面代表进行指导。经指导仍未能达成一样的,集体协商的任何一方可以提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协调处理。集体协商双方未提请协调处理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为必要时,也可以进行协调处理。;增加一款,作为其次款:;职工一方提请指导、协调处理,已建第7页共10页立工会的,由工会提出;尚未建立工会的,由职工一方协商代表提出。;九、删去第三十三条。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协调处理时,应当听取协商双方陈述各自看法,依据协商双方供应的证据材料对协商看法进行分析,并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协调处理看法。;十一、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九条,增加两款,作为第一款、第三款:;企业无正值理由拒绝或者拖延集体协商的,市和区、县总工会可以作出整改看法书,要求企业予以改正。第8页共10页企业拒不改正的,根据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的相关规定将该信息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条:;企业、职工违反本条例其次十一条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