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的修改《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的修改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其次十一次会议确定对《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三条:;工资集体协商一般包括下列内容:(一)工资安排制度、工资标准、工资安排形式和工资支付方法;(二)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的调整幅度;第1页共10页(三)奖金、津贴、补贴等安排方法;(四)加班工资以及试用期、病假、事假等期间的工资待遇;(五)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工资事项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四条:;工资集体协商可以参考下列因素:(一)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二)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和平均工资水平;(三)企业及行业的人工成本水平;(四)全市及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第2页共10页(五)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和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六)最低工资标准;(七)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八)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其他因素
;三、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八条,第三款修改为:;协商双方可以就与协协商题相关的事项,要求对方供应相应的资料和说明
涉及企业商业隐私的,双方可以签订特地的保密协议
;四、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上级工会应当指导职工一方与企业进行集体协商,可以派员视察职工一方与企业的集体协第3页共10页商活动,或者根据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受聘担当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
;五、将第十九条改为其次十一条,增加两款,作为其次款、第三款:;企业不得实行下列行为:(一)限制职工一方协商代表的人身自由,或者对其进行羞辱、威逼、恐吓、暴力损害;(二)拒绝或者阻碍职工进入劳动场所、拒绝供应生产工具或者其他劳动条件;(三)拒绝供应与集体协协商题相关的资料或者供应虚假资料;第4页共10页(四)其他干扰、阻碍集体协商的行为
职工不得实行下列行为:(一)限制企业一方人员的'人身自由,或者对其进行羞辱、威逼、恐吓、暴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