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空地下室审批告知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应建防空地下室20000平方米以下的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审核批准(二)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2)《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六条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重要经济目标区和高校新校区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和标准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
第二十二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与对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新建民用建筑项目的报建联审,负责防空地下室的防护设计审查;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住房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3)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第四十五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前款所称民用建筑包括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与城市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计划和项目报建联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防空地下室防护方面的设计审查和质量监督
(4)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防办下发的人防行政审批操作规范,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中明确“项目规划用地范围内,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达20000m2以上(含20000m2)的大型防空地下室由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参与审核
其余中小型防空地下室由各市(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参与审核,项目所在地为市区规划范围的由市人防办审批,在县城规划范围的由县人防第1页共6页办审批
”2、申报材料及审批程序:[结建防空地下室面积超20000平方米的项目,需2份资料]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建筑面积2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