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会计准则第16号正体中文版草案不动产、厂房及设备总召集人国立政治大学会计系教授郑丁旺覆审委员国立台湾大学会计系教授杜荣瑞惠众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执业会计师卢联生初审委员淡江大学会计系教授颜信辉翻译单位会计研究发展基金会(仅准则部分对外征求意见,有意见者请于99年5月20日前,将意见以电子邮件方式寄至tifrs@ardf
tw)财团法人中华民国会计研究发展基金会国际会计准则翻译覆审项目委员会征求意见函国际会计准则第16号不动产、厂房及设备A部分财团法人中华民国会计研究发展基金会国际会计准则翻译覆审项目委员会翻译国际会计准则第16号正体中文版草案A1国际会计准则第16号不动产、厂房及设备本版纳入截至2009年12月31日发布之国际财务报导准则对本准则所作之修正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于1993年12月发布国际会计准则第16号「不动产、厂房及设备」,并取代国际会计准则第16号「不动产、厂房及设备之会计」(1982年3月发布)
国际会计准则第16号于1998年修订,另于2000年作进一步之修正
常务解释委员会制定下列三个与国际会计准则第16号有关之解释:_解释公告第6号「修改现有软件之成本」(1998年5月发布)_解释公告第14号「不动产、厂房及设备:项目减损或损失之补偿」(1998年12月发布)_解释公告第23号「不动产、厂房及设备:重大检修成本」(2000年7月发布)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于2001年4月决议,依据旧章程所发布之所有准则及解释于修正或撤销前仍应适用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于2003年12月发布修订之国际会计准则第16号,并取代解释公告第6号、解释公告第14号及解释公告第23号
其后,国际会计准则第16号已被下列国际财务报导准则修正:_国际财务报导准则第2号「股份基础给付」(2004年2月发布)_国际财务报导准则第3号「企业合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