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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司法实务思考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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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司法实务思考摘要:为保护我国长江流域水产资源,我国于2003年经国务院批准,在长江流域全面建立了禁渔期制度,设立了禁渔期、禁渔区,也对禁用的渔具和方法做了规定。我国《刑法》对保护水产资源也有相应规定,但并无相应司法解释,故此,在实践中适用本罪存在不少争议。关键词:禁渔期;禁渔区;禁用工具我国《刑法》第340条为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但两高对于本罪并没有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对于如何认定禁渔期、禁渔区及情节严重的问题上存在争议。一、对禁渔区、禁渔期或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如何认定。据我国《渔业法》和农业部《关于调整长江流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长江流域各省份对本省的禁渔期和禁渔区及禁用工具和方法作出详细规定,明确了本辖区的禁渔期和禁渔区等。如何对禁渔期、禁渔区或者使用的工具、方法作出准确认定。尤其长江流域广阔,地形复杂,干流与支流交汇多,禁渔期时间长,捕鱼工具、方法较多,司法机关仅根据规范性文件规定很难对上述名词进行实质性审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为行政犯,从职能配置上讲,渔政管理部门根据法律授权,也是认定行政违法的主体,对司法实践中行业性、专业性强的问题,交于行政机关出具认定意见或者鉴定意见,有利于司法机关准确适用法律办理案件。①我国渔业管理部门作为管理渔业资源的行政机关,是长江禁渔制度的制定者,由其依据行政法规或规章作出专业认定更具有专业性和说服力。司法机关往往依据设区的市级渔政管理部门作出认定,其所出具的行政认定为定罪关键证据。我们认为有以下理由:第一,我国《渔业法》第23条规定,渔业捕捞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对于在不同区域实施捕捞的由不同级别的渔业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发放,但最低的渔业行政管理部门也是县级以上政府的渔业行政管理部门。各省《渔业管理条例》规定的则更细致,如XX省《渔业管理条例》第18第1页共3页条第1款第1项规定,省管湖泊和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以外的机动渔船、长江渔船的各种捕捞作业,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沿海非机动渔船和其他内陆水域的渔船以及个人的各种作业,由所属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因此,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是审核捕捞许可的主体,承载着对捕捞主体、捕捞工具、方法、期限、区域的审核责任,其对捕捞作业是全面性、实质化的审核。因此,由其对禁渔区、禁渔及禁渔工具和方法作为行政认定的主体是有法律根据的。第二,市级渔业行政管理机关作出行政认定更符合实际。县级渔政管理部门虽身处一线,对所管辖的区域更为了解,但其专业化水平、认定资质有欠缺。省级渔政管理部门虽专业化水平较高,但大量案件交由省级机关认定,有违便利性和实效性原则。同时,对于禁渔区的认定,往往当地渔业行政管理部门最了解情况。长江流域地形复杂,流域面积大,干流支流交汇处多,交由市级的渔政部门认定更符合实际。市级的渔业行政管理机关对本市所管辖的区域较省级机关更为了解具体情况,现场测定更便利。同时,市级机关相较于县级机关专业化水平更高,由其作为认定主体更符合实际。第三,虽暂无司法解释规定由哪级行政机关对禁渔期、禁渔区或禁渔方法及工具作出行政认定成为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定罪依据,但司法实践中可以借鉴其他罪名的司法解释来确定由哪一级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认定更为妥当。参见两高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难以确定是“假药”的,司法机关可以根据地市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认定意见等相关材料予以认定等等。对比与“假药”与禁渔区、禁渔期、禁渔工具或者方法,“假药”的认定难度在常人理解应大于认定禁渔区或者禁渔工具,故市级渔业行政管理机关作出行政认定有其合理性。二、是结果犯还是情节犯结果犯是指不仅要实施具体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而且必须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才构成既遂的犯罪。情节犯则是指以情节严重或者情节恶劣作为犯罪成立的要件。情节犯中的情节,是指定罪的情节,也就是成立犯罪所必须的要件。对于情第2页共3页节犯而言,行为人只实施了一定的构成要件行为,尚不足以构成犯罪,还必须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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