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罪的立法检讨引言由于197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7条所规定的投机倒把罪所包含的许多内容过于笼统,以至司法部门把一切与经营活动有关的违法活动都作为该罪来处理,而这在很大程度上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也不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此外在社会市场经济条件下,什么是投机倒把行为已难以界定
有鉴于此,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原来投机倒把罪进行了分解
新《刑法》第225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就是从原来的投机倒把罪中分解而来的
其目的是为了更好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有力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经营行为
非法经营罪从投机倒把罪中分解出来后,现行刑法第225条采取列举方式规定了该罪的四种行为表现:(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2)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3)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第八条规定)(4)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一、非法经营罪的概念由于新《刑法》对非法经营罪是采取列举式的方法规定其犯罪行为的,以至刑法理论界给非法经营罪所下的定义各不相同
主要由以下几种:(1)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注:赵秉志主编:《新刑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526页)(2)本罪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注:肖扬主编:《中国新刑法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447页)(3)本罪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它限第1页共19页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