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二审答辩状二审答辩状(14篇)答辩状应当要有扎实足够的证据做为协助,这样的答辩状才是有理有据的,才具有劝服力。在现实社会中,法律诉讼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开庭前都会预先打算好答辩状,下面是我收集整理的二审答辩状,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二审答辩状1答辩人:陈某,男,汉族,xx年xx月xx日生,住址:第1页共95页xxxxxxxxxx答辩人因与本案上诉人贺某土地运用权确权纠纷一案,现针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答辩如下: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上诉人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没有任何依据。上诉人称xx年7、8月份,其通过中介与被上诉人把位于长安区XX街6号的房产卖给被上诉人,约定房款173000元,上述事实在一审法院判决书中得到了确认,并无对事实认定错误,至于上诉人称被上诉人要把缴税凭证给上诉人,且被上诉人擅自修改房款等,纯属无第2页共95页中生有,且也不属于本案争议焦点。另外,上诉人在上诉状中也未能说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中错在何处,所以,上诉人认为一审认定事实错误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对土地运用权有明确的约定。在被上诉人向一审法院提交的房屋买卖合同中,第三条即规定“甲方将房产移交给乙方时,该房产占用范围内的土地运用权一并转移给乙方。”因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当时的房屋买卖合同中对土地运用权进行了明确的约定。三、上诉人称一审法院超出被上诉人诉讼恳求作出的其次项判决第3页共95页违反了民事审判不告不理原则是无效的,该理由不能成立。一审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判决上诉人帮助被上诉人办理过户手续是确认该土地运用权归属理应包含的内容,因为既已确认该土地运用权归被上诉人,那倘如上诉人不协作被上诉人办理土地运用权证过户手续,仅仅一审法院判决书中确认其土地运用权是没有实际意义的。综上所述。原审人民法院认定事实清晰,判决合法、合理。恳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上诉,维持原判。二审答辩状2第4页共95页答辩人:某财产保险公司分公司因民事诉讼原告刘元碧等人亲属谢万平交通事故死亡,起诉本答辩人为本案共同被告一案,特提出如下答辩看法:1、本诉讼案和本答辩人没有干脆的关联,本答辩人不应作为被告参与本次诉讼。在本案中本答辩人和原告没有干脆的法律关系,本答辩人既不是致使原告亲属谢万平死亡的侵权者,也没有和原告有任何合同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原告与肇事车辆粤l02116驾驶员周广远之间是侵权的法律关系,第5页共95页而本答辩人与肇事车粤l02116车挂靠车主惠州市安骏集装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骏公司)之间是保险合同法律关系,依据《保险法》其次十二条其次款的规定,只有被保险人才是保险金的唯一恳求权人而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不同,除被保险人以外,没有其他受益人。所以本答辩人只对被保险人负有合同责任,而对本案的原告方不负任何责任。况且,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是不宜放在同一个侵权诉讼中审理的假如那样的话,则剥夺了本答辩人的实体审查权和程序诉权,这也是和《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相违反的。第6页共95页2、本答辩人与被告安俊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并不等同于无过错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本答辩人与安骏公司的保险合同签订并生效于20xx年3月23日,是在《道路交通平安法》实施前签订并生效的保险合同,《道路交通平安法》并不能约束其实施前的保险合同行为。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尚未出台前,法院不能根据原告人对《道路交通平安法》第七十六条规定错误理解提出的诉讼恳求,来判决本答辩人担当无过错责任。虽然在我国很早就有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提法,但强制三者险第7页共95页在我国的推行是有明显的阶段性的,目前的强制三者险并不等同于无过错强制三者险,保险公司不应当为受害人自己的过错担当保险赔偿责任。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是借鉴学习国外的做法,把保险人本应当支付给被保险人的赔款,从便利受害者的角度,干脆支付给受害第三者。但并不是要保险公司为受害者自己的责任受过。保险公司本身是没有干脆对受害第三者支付保险赔偿金义务的,无论从合同的约定还是从相关的法律规定都没有这个义务。《保险法》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