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答辩状答辩人:xxxxx答辩人因原告诉我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答辩如下:一、答辩人非原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的适格被告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章第四十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原告发生交通事故时乘坐的车辆浙 J57315 虽为答辩人所有,但该车辆实际的运营使用人为海畅物流有限公司,答辩人与海畅物流已办理借用手续
原告与驾驶员均系浙江海畅物流有限公司员工,该二人与答辩人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原告履行职务行为而导致的损害与答辩人无关,答辩人对该损害亦不存在任何过错
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原告依法向保险公司索赔后,不足部分应向机动车使用人主张赔偿责任
二、本案中原告诉求的三级护理依赖与原告实际身体状况不符,答辩人不应承担该部分赔偿责任
退一步讲,即使答辩人为本案的正确被告,原告的三级护理依赖诉求与原告实际身体状况也不相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的《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 GA/T800—2025》的规定:按日常生活活动能力十个项目分别评分,每项 10 分,总分值 100 分
总分值在 61 分以上,日常生活活动基本自理,为不需要护理依赖
总分值在 60 分以下,为需要护理依赖
护理依赖程度总分值在 60 分~41 分,为部分护理依赖
总分值在 40 分~21 分,为大部分护理依赖
总分值在 20 分以下,为完全护理依赖
而台州求是司法鉴定所根据《人体损伤伤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附录 B
2 的规定,认为其生活部分不能自理构成三级护理依赖,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工伤事故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