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个人消费类贷款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指引(2019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与适用范围】为规范个人消费类贷款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行为,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信贷资产证券化市场规范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7号文件等有关规定和自律规范,制定本指引
以注册方式发行的个人消费类贷款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适用本指引,以其他方式发行的个人消费类贷款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二条【产品定义】本指引所称个人消费类贷款资产支持证券,是指在中国境内,商业银行、消费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作为发起机构,将个人消费类贷款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机构发行证券,以该个人消费类贷款资产池所产生的现金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本金和收益的证券化融资工具
个人消费类贷款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权属明确,能够产生可预期的现金流,包括循环资产和非循环资产
循环资产应为信用卡账户贷款或经金融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资产
第三条【持续购买】个人消费类贷款资产支持证券可以对基础资产进行持续购买安排
本指引所称持续购买,是指受托机构在信托设立后的存续期间内,将本金回收款或本息回收款(可以包括超额收益)根据交易合同规定的标准再次或多次购买新的合2格基础资产纳入资产池
如采用持续购买结构,受托机构和发起机构等应按照附件表格体系的要求披露持续购买的相关信息
以个人汽车贷款、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等为基础资产的资产支持证券,涉及持续购买基础资产的有关安排,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对持续购买基础资产的信息披露无特殊规定的,参照本指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自律管理】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对个人消费类贷款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标准合同文本制定、后续评价等相关业务开展自律管理
受托机构、发起机构及其他相关中介机构应接受交易商协会的自律管理
交易商协会、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和全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