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营利组织提供农村公共文化服务的思考非营利组织也被称为“非政府组织(ngo)”、“第三部门”,它是依法成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具有独立性、志愿性并致力于解决各种社会性问题的非政府组织,其中非政府性、非营利性、志愿性是它的主要特点
当前,我国非营利组织发展很不成熟、也不规范,在提供农村公共文化服务的过程中存在很多的困境
需要我们从多层面进行探讨,并提供改善路径
一、非营利组织提供农村公共文化服务的可行性分析(一)现实需要一方面,作为公共物品中的一种,农村公共文化服务更多倾向于是一种精神和知识“产品”,看不见摸不着[1]
因此,公共文化服务必须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的原则,但是,公共文化服务又属于“第三产业”[2],是由文化工作者创造出来并提供给服务对象的,这决定了公共文化服务具有商品属性,也可以用一定的货币进行交换,形成一定的经济效益
另外,农村公共文化服务还具备农村地域性特点,我们更要突出其社会效益,防止商业对农村文化的过渡“侵蚀”,避免农村公共文化服务过分向经济效益倾斜
另一方面,我国有八亿农民,为满足农村文化市场、丰富乡村文化生活、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要,建设和谐农村,这都决定了非营利性组织将成为提供农村公共文化服务的重要补充
(二)组织优势1
亲和力优势非营利组织具有很好的亲和力,在谋求社会正义和经济公平,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乃至全人类共同利益的目标下开展活动,这一形象对农民独具亲和力,农民愿意加入并接受这些组织提供的服务,更容易获得农村居民的信赖,从而使其更方便深入到农村社区中开展各种文化活动
具体来说,与政府相比,非营利性组织的亲和力优势主要体现在非营利组织是一个公益性组织,它以关心弱势群体、兼顾公平和效益,解决社会性问题这一角色出现在公众视野,没有政府提供公共文化服务时“居第1页共9页高临下”的感觉,势必引起农村居民的好感,更能获得农村居民的信任,有利于其各种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