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的申请和救济途径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财产保全的条件、主体、管辖、启动、以及程序的细节问题做了比较详尽的规定
然而,在实务中,对财产保全程序的救济仍然有不少争议,主要集中在申请人和救济途径上
一、观点之争鸣有人认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只赋予了当事人在不服财产保全裁定时的申请复议权,但是没有给予没有规定案外人不服财产保全裁定的法律救济途径
故案外人就财产保全裁定无权申请复议或者提出异议,即没有申请复议或者提出异议的资格,对其复议申请或提出的异议自然应当直接驳回
这种观点在20XX年民事诉讼法解释实施前有一定的支持者
有人认为,20XX年民事诉讼解释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了利害关系人不服财产保全裁定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处理,案外人作为利害关系人的一种,不服财产保全裁定时,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另财产保全裁定的执行不同于执行程序的执行,不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的规定,故案外人不服财产保全裁定时只能与当事人一样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有人认为,财产保全裁定的执行与执行程序中的执行并无本质区别,均为执行,案外人对财产保全裁定的执行不服时,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提出异议
二、争议之评析上述三种观点,都是基于实践和立法的层面进行的探讨
第一种观点说的是利害关系人,即可能是真正的财产权利人无权提起对财产保全裁定复议
第二种观点认为对财产保全裁定,即使是利害关系人,也必须采用复议方式维权,而不能在执行程序中提出复议或者异议之诉
第三种观点将财产保全复议和执行异议合二为一
以此为案外人开辟了一条多元救济途径
(一)对第一种观点的评析《民诉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
“利害关系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申请复议的,由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依第1页共3页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处理
”《20XX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