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负伤致残抚恤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负伤致残抚恤问题的通知(89)财文455号(1989年7月1日起施行)【文件号】(89)财文455号【颁布部门】财政部/民政部【颁布日期】1989年08月09日【实施日期】1989年07月01日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加发XX市、XX市财政局、民政局:为统一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评残政策,进一步做好这些人员的伤残评定和抚恤工作,现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各地区、各部门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负伤致残,均可按本通知给予评残和抚恤。二、评残条件。参照《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见附件二)执行。三、评残程度:工作人员因公负伤后,应给予积极治疗。对负伤致残者,在医疗终结后,凭指定的县以上医院的检查证明,由所在单位按评残条件评定伤残等级,填写:“××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评残审批表”,按隶属关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中央直属单位报中央主管部门)批准,发给“××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伤残抚恤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凭残审批表”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伤残抚恤证”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印制。四、伤残保健金(即原在职残废抚恤金)的发放和列支。伤残保健金由所在单位按批准的伤残等级和规定的伤残保健金第1页共6页标准(见附件一),于每年一月、七月分两次发给,每次发给全年保健金的一半。发给的伤残保健金在各单位事业费的“其它费用”目列支。五、伤残人员在本部门(指发证部门,下同)内事业单位之间调动工作,原单位应将伤残抚恤卡片转给调入单位,伤残人员凭伤残抚恤证在调入单位领取伤残保健金;从事业单位调到本部门非事业单位的或离退休的,伤残保健金由原单位发给。伤残人员调出本部门的,其伤残保健金仍由原单位发给。六、因公致残人员治疗终结后,应及时办理评残手续。三年后申请补办评残手续的,由档案记载的确切证明,残情符合二等乙级以上者,可予以办理评残,三等的不再补办。七、本规定自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起执行。过去一些事业单位已按规定评残发证的继续有效。符合本通知规定而未予评残抚恤的因公伤残人员,可按本通知规定进行评残,伤残保健金从批准之日起发给,以前的不补发。对于调动人员,由致残时所在单位负责评残、报批和发给伤残保健金。八、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致残抚恤问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各地区的具体情况确定。1附件: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伤残保健金标准表二、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三、参考表式(略)附件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伤残保健金标准表(从1989年7月1日起执行)单位:元━━━━━━━━━┯━━━━━┯━━━━━━━━━━━━━━━━━━━━━━伤残等级│标准│备注─────────┼─────┼──────────────────────特等│216│─────────┼─────┤表列伤残保健金标准为全年应一等│184│领数。─────────┼─────┤二等甲级│140│─────────┼─────┤二等乙级│122│─────────┼─────┤三第2页共6页等甲级│98│─────────┼─────┤三等乙级│82│━━━━━━━━━┷━━━━━┷━━━━━━━━━━━━━━━━━━━━━━附件二: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1989年4月15日民政部公布)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负伤致残,依其丧失劳动能力及影响生活能力的程度,评定伤残等级分为4等6级:(一)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劳动能力完全丧失,日常生活需要专人照顾的,为特等:1.3肢以上部分失去(自腕、踝关节以上)或3肢完全丧失功能;2.两肢完全失去,不能安装假肢;3.脊髓或脊神经受伤致两上肢完全瘫痪,或两下肢完全瘫痪且伴有大小便失禁;4.髋、膝、肩、肘关节中4个以上强直,功能完全丧失;5.具有一等两种残情或具有一等的和二等甲级的各一种残情;6.患有国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