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负伤致残抚恤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负伤致残抚恤问题的通知(89)财文455号(1989年7月1日起施行)【文件号】(89)财文455号【颁布部门】财政部/民政部【颁布日期】1989年08月09日【实施日期】1989年07月01日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加发XX市、XX市财政局、民政局:为统一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评残政策,进一步做好这些人员的伤残评定和抚恤工作,现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
各地区、各部门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负伤致残,均可按本通知给予评残和抚恤
二、评残条件
参照《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见附件二)执行
三、评残程度:工作人员因公负伤后,应给予积极治疗
对负伤致残者,在医疗终结后,凭指定的县以上医院的检查证明,由所在单位按评残条件评定伤残等级,填写:“××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评残审批表”,按隶属关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中央直属单位报中央主管部门)批准,发给“××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伤残抚恤证”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凭残审批表”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伤残抚恤证”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印制
四、伤残保健金(即原在职残废抚恤金)的发放和列支
伤残保健金由所在单位按批准的伤残等级和规定的伤残保健金第1页共6页标准(见附件一),于每年一月、七月分两次发给,每次发给全年保健金的一半
发给的伤残保健金在各单位事业费的“其它费用”目列支
五、伤残人员在本部门(指发证部门,下同)内事业单位之间调动工作,原单位应将伤残抚恤卡片转给调入单位,伤残人员凭伤残抚恤证在调入单位领取伤残保健金;从事业单位调到本部门非事业单位的或离退休的,伤残保健金由原单位发给
伤残人员调出本部门的,其伤残保健金仍由原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