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法的基本原则诠释财政法基本原则,是指财政法中体现法的根本精神、对财政行为具有一般指导意义和普遍约束力的基础性法律规范
财政法基本原则的确定,至少应当考虑到三方面的因素
首先,应当符合财政法基本原则所具备的内涵和特征,这是财政法基本原则在逻辑上得以成立的必要条件;其次,应当从财政法调整对象的自身特点出发寻找财政法基本原则的客观根据,摆脱对法律原则探索的主观局限性;最后,还应当充分考虑法律体系中宪法、经济法等基本原则的要求,同时保证财政法基本原则内部体系的协调
以上三个方面,可以概括为确定财政法基本原则的逻辑依据、客观根据和法律根据
基于以上考虑,我们将财政民主主义、财政法定主义、财政健全主义和财政平等主义确定为财政法的基本原则
财政民主主义着眼于财政的民主基础,财政法定主义着眼于财政的法律形式,财政健全主义着眼于财政的安全稳健,财政平等主义着眼于财政的公平合理
这四个基本原则虽然独立表述,但相互间仍然存在内在的联系
总体而言,财政民主主义是现代社会整个财政法的基础,它在财政法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
财政法定主义是对财政法在形式上的要求,它旨在保障民主原则在制度上的实现
财政健全主义是对财政法在功能上的要求,它旨在降低财政风险,确保财政运行不至于偏离安全稳健的目标
而财政平等主义则是对财政法在价值上的要求,它保障通过民主机制和法律程序制定的财政法本身是符合正义的
以财政法治的视角衡量,财政法定是财政法治的形式要素,财政健全是财政法治的功能目标,财政平等是财政法治的价值追求,而财政民主则是上述三者有机结合的制度保障,因此完全可以说,它们紧密统一于财政法治的理论和实践
财政民主主义民主的基本含义与其说是多数人的统治,不如说是个人参与公共事务的决定权
财政民主所要求的无非也就是赋予普通的公民和企业参与财政事务的权力
从法理上看,财政民主主义来源于现代国家普遍认可的国民主权原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