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返还处理技巧(一)、营业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
“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
前款所称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取得政府奖励的企业,但未发生营业税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因此不征收营业税
(二)、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二)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财税[20XX]70号<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对此进一步明确:“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上面讲过由于土地出让协议未规定资金专项用途,因此,不符合财税[20XX]70号文件所称的“不征税收入”的三个条件之一,不能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
应在企业取得政府奖励或财政补贴时,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土地增值税第1页共22页企业在实际交纳的土地出让金后,全额计入开发成本中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
根据土地增值税相关法规规定,土地增值税按照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扣除项目中“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