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局房产租售意见为加强和规范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防范和化解国有资产运行管理中的廉政风险,建立防治“小金库”的长效机制,现就进一步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房产租售管理提出以下意见:一、适用范围本意见所指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市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各类事业单位(含财政拨补经费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
行政事业单位房产是指产权为本单位所有或虽未办理产权证但实际被单位占有、使用和管理的办公用房、经营性用房和场地等
行政事业单位房产租售是指在确保单位履行公共服务职能、促进各项事业发展的前提下,为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经批准将闲置的国有房产出租、出售的行为
二、房产评估各行政事业单位租售房产前应进行资产评估
市财政局会同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招标采购管理局定期公开选择3个具有相应资质、信誉好的评估机构作为备选评估机构
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委托已选取的3家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三、房产出租管理(一)统一清查备案
各行政事业单位应认真清查核实本单位实际占有、使用和管理的房产,如实填写《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房产清查登记明细表》和《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出租房产情况清查表》(见附件,以下简称两张清查表),任何单位不得瞒报、漏报
各单位填报两张清查表时应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由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在本单位的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包含以下举报监督电话:市监察局3054429,市财政局3216519,单位和主管部门相关科室电话),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
市直各部门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填报的两张清查表和已对外出租房产的合同文本复印件进行审核后,于4月10日前连同本单位的两张清查表和已对外出租房产的合同文本复印件统一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1页共3页(二)统一租赁方式和期限
各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时,应按照《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