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群体性事件的处理要有创新随着我国进入社会转型加速期,转型社会下社会分层、社会流动加剧,社会结构深刻变迁。社会利益分化组合,利益主体出现多元化,利益群体逐渐显性化,社会利益的冲突和矛盾空前尖锐和激烈,群体性事件将处于高发期。笔者对近年爆发的有代表性的群体性事件进行归纳、分类和比较,力求找到不同类别的群体性事件不同的表现形式、发生的不同原因、参与主体身份的差异、事件导致的不同后果以及事件对制度变革的互动程度。第一类以瓮安事件(女学生死亡事件——信息的恶意传播——影响恶劣、破坏严重事件)、陇南事件(市行政中心搬迁——拆迁户上访——缺乏有效沟通——爆发恶性的打砸抢事件)、孟连事件(胶农和橡胶企业的劳资矛盾——政府偏向企业——胶农利益得不到合理表达——与警方发生恶性对抗)等群体性事件为代表,这些事件我们称为甲类。第二类以厦门“px”事件(政府要在厦门建立px重大化工项目——市民担忧环境生态——环保专家与部分市民诉求政府——未果——散步——较理性解决)、上海沪杭磁悬浮工程事件(政府准备建设沪杭磁悬浮项目——市民担心环境质量——散步——较理性解决)、重庆出租车“罢工”事件(长期不合理的出租车管理体制——在黑车、油价上升等因素影响下——出租车司机集体休息——政府及时、主动沟通——理性解决)等为代表,称之为乙类。对两类群体性事件做一个比较,会发现以下问题。其一,群体性事件发生区域不同。甲类多发生在县城、XX县区、农村,乙类发生在中心城市、特大型城市。其二,群体性事件诉求的主体不同。甲类多以农民、工人、拆迁户为主,乙类是市民、中产阶层等。其三,甲类表现形式是一种暴力、非理性的诉求,乙类是一种和平、理性的诉求方式。其四,后果影响不同。甲类造成较恶劣的影响和严重的社会后果,对党和政府的形象产生较大的负面作用。乙类没有导致太严重的政治、社会后果,以较和平的方式解决。其五,甲类的非理性处理和严重的社会后果没有导致制度层面、法律层面的改进,没有形成制度创新第1页共3页的契机,制度仍然处于不均衡状态,乙类群体性事件个案的理性解决,但也没有上升到规范化、制度化和法治化的层面,促成新的制度产生。基于两类不同群体性事件的方式和导致的后果、影响,充分说明公民的政治权利的觉醒和公民意识的成长,以及我国城乡差距、区域差距、阶层差距、职业差距、贫富差距逐渐扩大的极化程度。群体性事件爆发也折射了当前社会利益的复杂和利益矛盾的尖锐,也凸显了我国公民利益协调存在的结构性、体制性矛盾。这是公民政治权利成长,利益表达渠道不畅,利益诉求方式不理性和简单,政府管理模式滞后,政府和民间缺少沟通,以及制度供给不均衡导致的后果,促使公民使用“弱者的武器”。在金融危机的背景下,20XX年我国将会面临一个更加复杂、困难的经济和社会形势,一系列经济问题、社会问题、民生问题叠加共振,需要我们高度重视。为防控群体性事件的爆发,笔者以为各级党政组织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第一,要理性看待群体性事件,给公民更多的诉求渠道、方式和空间。群体性事件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在特定阶段的一种正常现象,是公民利益诉求不畅的结果,党和政府要以平常的心态处理,不能采取简单化方式,上纲上线,应该理性对待群体性事件。其实,群体性事件不是个新问题,只是现在受媒介发达的影响和社会开明的推动,报道较多,给我们的印象好像是群体性事件是近期的产物。党和政府只有以理性的心态对待群体性事件,才能更好地处理相关矛盾,并找到事件背后的制度原因。第二,要创新公民利益诉求的方式。乙类事件中,公民以“散步”、“购物”、“喝茶”和“集体休息”等形式表达自己的利益,我们应该让农民、工人等弱势群体也可以通过“散步”、“喝茶”、“集体购物”等理性的方式来表达他们的利益。在上面两类群体性事件比较中,笔者发现在大中城市,公民素质较高,民主意识、法制意识较强,参与和表达利益的方式也较理性,党和政府要主动创新公民利益诉求的方式,让公民在体制、法律的框架内表达诉求,尽可能减少公民利益诉求第2页共3页的“非理性”和暴力。第三,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