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食品流通许可证后续监管工作的思考与建议经开分局龚青韩冬芸自20XX年6月1日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园食品安全法》以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食品流通许可证的核发和管理机关,担负着食品流通环节从许可到监管的基本职责
笔者在从事食品流通许可证核发工作实践中,认为目前食品流通许可证配套法规和规章尚不健全,许可要求申请条件等规则尚未全面厘清,导致在食品流通许可后续监管工作中出现了一些矛盾和困惑,亟待加以梳理与明确
一、关于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限的思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和餐饮服务许可的有效期为3年”
我局自20XX年7月17日核准首张《食品流通许可证》后,当年核准公司(企业)、个体工商户107张《食品流通许可证》
至今已快到有效期限
这样一刀切的时限设定,给后续监管工作带来被动
因为食品经营户中,其经营场所大多数是租赁他人房屋的,而且租赁期限很少长于三年,但在许可证中的有效期限均为3年,因此许可有效期限定为三年没有实际意义
如果该房屋在三年内另租他人从事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者未注销许可证,后接手的食品经营者就无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
再如房屋租赁期限短于3年的,到期后是否让经营者再次提供租赁协议也恐不现实
为此,笔者建议,许可期限设定可为灵活,应符合实际需要设定
即为许可有效期限与实际租赁期限同步,这能避免因原经营户关店后许可证不注销而无法在同一经营场所新办许可1证的麻烦
再则可按其租赁期限确定许可有效期限
二、关于健康证明的思考
一般来讲,从事食品经营者均有健康的身体和无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从业人员
国家工商总局《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和《XX省食品流通许可实施细则(暂行)》中都未明确指出申请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的食品经营者需提交健康证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这样规定,“食第1页共3页品生产经营人员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