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食品流通许可证后续监管工作的思考与建议经开分局龚青韩冬芸自20XX年6月1日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园食品安全法》以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食品流通许可证的核发和管理机关,担负着食品流通环节从许可到监管的基本职责。笔者在从事食品流通许可证核发工作实践中,认为目前食品流通许可证配套法规和规章尚不健全,许可要求申请条件等规则尚未全面厘清,导致在食品流通许可后续监管工作中出现了一些矛盾和困惑,亟待加以梳理与明确。一、关于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限的思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和餐饮服务许可的有效期为3年”。我局自20XX年7月17日核准首张《食品流通许可证》后,当年核准公司(企业)、个体工商户107张《食品流通许可证》。至今已快到有效期限。这样一刀切的时限设定,给后续监管工作带来被动。因为食品经营户中,其经营场所大多数是租赁他人房屋的,而且租赁期限很少长于三年,但在许可证中的有效期限均为3年,因此许可有效期限定为三年没有实际意义。如果该房屋在三年内另租他人从事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者未注销许可证,后接手的食品经营者就无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再如房屋租赁期限短于3年的,到期后是否让经营者再次提供租赁协议也恐不现实。为此,笔者建议,许可期限设定可为灵活,应符合实际需要设定。即为许可有效期限与实际租赁期限同步,这能避免因原经营户关店后许可证不注销而无法在同一经营场所新办许可1证的麻烦。再则可按其租赁期限确定许可有效期限。二、关于健康证明的思考。一般来讲,从事食品经营者均有健康的身体和无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从业人员。国家工商总局《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和《XX省食品流通许可实施细则(暂行)》中都未明确指出申请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的食品经营者需提交健康证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这样规定,“食第1页共3页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笔者在实际操作中碰到此类概念模糊的法律法规条文很难掌握,食品经营人员是指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的哪些人员。这是值得商榷的首要问题。其次,规定要求提交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未明确要求提交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健康证明,实际上,在小型食品经营企业(公司)、个体食品经营户中,主要负责人均直接从事食品经营。再次,提交的“健康证明”取自卫生疾控中心还是各级医院没有明文强制规定。以上关于“健康证明”的法律效力问题,笔者认为:一是小型食品经营企业(公司)、个体食品经营户的企业(公司)法人、负责人均要提交健康证明材料;二是只要正规的卫生部门包括医院、疾控中心所提供的“健康证明”、“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表”等证明材料均具备这种证明的法律效力,对于持有外地卫生医疗部门出具的“健康证明”同样能证明申请人的健康资格;三是食品经营人员提供的“健康证明”有效期均为一年时间,在实践中对于法律法规中所要求的食品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应当建立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的法律条文,笔者认为,许可机关受理时只认可申请人提交的《健康证明》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即可。三、关于负责人痕迹(签字)思考。食品流通许可作为工商部门一项新的职能工作,在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申请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过程中,往往来申领办证的人员不是企业负责人,而是企业人员或委托中介机构代理。因此,涉及负责人是否需要当面签字,在《行政许可法》和《食品安全法》等相关配套法规和规章中均没有一个明确、具体的定论标准。但从司法诉讼和实务部门实际操作来看,如果不留下负责人签字痕迹,容易出现食品流通许可审查不当败诉的案例和监管执法难点。笔者认为,食品流通许可必须强化负责人当面签字,留下法律依据。为确保食品流通许可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的安全性,只有强调企业负责人当面(签字)留下了痕迹依据,才能杜绝伪造材料和没有书面留痕的出现,无疑给许可的安全性加了一把锁。我国的《合同法》第三十二条和《民第2页共3页法通则》均一致规定,当事人的签字和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