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局科学技术拨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市科学技术经费的宏观管理,促进科学技术和经济建设的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关于改革拨款制度的精神和《国务院关于科学技术拨款管理的暂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第七个五年计划(以下简称“七五”计划)开始,本市地方科学技术经费(包括**市科学技术发展基金和本市地方独立科学研究机构经费)拨款的增长应高于本市地方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的比例,并由**市计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计委)和**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会同**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商定后,予以安排落实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市分行和本市其他有关专业银行应在全市资金综合平衡下,从本市信贷计划中每年划出一定额度的科技信贷指标,开设科技贷款,以支持本市科技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对于变化迅速、风险较大的新技术研究开发及其成果商品化项目,由市科委设立**市新技术发展基金予以支持;对于加强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中的基础性工作,由市科委设立**市自然科学基金予以支持
第五条凡列入本市地方财政事业费预算的科学研究机构经费,以一九八六年度预算数(不扣除因进行改革试点而核减的拨款)为基数,连同增长的额度,自一九八七年度起,均转为科学事业费预算
上述经费,连同原由科学事业费预算支出的经费,由市财政局拨交市科委统一管理
科学事业费的年度计划,均由各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汇总报市科委审定后下达;年度预、决算和资金使用情况,由各主管部门汇总报市科委审核后,统一报送市财政局
经财政部门核定由企业营业外列支的科学研究机构经费,在条件成熟后再拨交市科委统一管理
第六条从事科学技术开发和近期内可望取得实用价值的、应用研究为主的科研机构,其科研事业经费在“七五”计划期第1页共4页间应逐年减少
减下来的经费,划入**市科技发展基金,继续用于发展科学技术事业
其中三分之二由市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