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现行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探讨一、我国现行劳动争议处理体制概述我国劳动法第79条规定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就是我国现行的“一调一裁两审”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即所谓的单轨体制
该条规定同时也确立了我国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中的“仲裁前置”原则,即以仲裁作为诉讼解决的前提条件,人民法院只受理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劳动争议案件
客观的讲,这种处理机制在实践中发挥了一定作用,规定仲裁前置原则可以充分发挥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处理劳动争议的专长,及时解决劳动争议,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减轻人民法院的工作压力
但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劳动争议愈发复杂化,这种“先裁后审”的程序越来越不适应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需要,其缺陷和弊端进一步凸显出来
二、“仲裁前置程序”的不合理性1、妨碍了劳动争议当事人行使解决劳动争议权利的自由
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或者权利受到侵害时,其享有法律赋予的不可剥夺、不可让予的请求中立的司法机关给予公正裁判的权利
这些权利的享有不应受到任何的限制
而我国的“仲裁前置程序”却妨碍了劳动争议当事人行使解决劳动争议权利的自由
首先,它违背了仲裁自愿的传统仲裁立法程序
从“仲裁”概念的内涵来看,是由争议双方当事人自愿将他们之间的争议提交第三人做出公正的裁决
从各国的仲裁立法情况看,多数也是采取当事人自愿原则
而我国劳动法第79条的规定,实质是强制当事人在发生劳动争议后首先要申请仲裁,然后才能寻求诉讼救济
这与仲裁作为非行政、非诉讼的社会公断行为应当以当事人自愿为原则的精神不符,也缺乏相应的法理依第1页共4页据
“仲裁前置程序”从本质上说,就是妨碍了当事人仲裁请求权和诉权的行使自由
其次,从仲裁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