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工作调研报告人民调解是我国法制建设中一项独特的制度,在市场经济日益发展、法制观念深入人心的当代社会,人民调解事业在维护经济发展、社会稳定中发挥重要作用。如何在新形势下做好基层人民调解工作,主要在于落实人民调解事业的制度化、科学化、实战化,为化解社会矛盾、服务社会发展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一、需求多元涉及广,人民调解事业面临多重挑战随着社会跨越式的发展,因为利益结构的变动导致的矛盾纠纷日益突出,各种纠纷体现得更加复杂和尖锐。人民调解作为社会调节的第一道阀门,承受的压力较以往将不断增加,面临的挑战也愈发严峻。一是群众矛盾日趋复杂。过去的调解矛盾纠纷集中在婚姻家庭、邻里、债务等方面,诱因相对简单,社会危害不大。但现阶段人民矛盾呈现多头复杂的趋势,就矛盾的性质分析,当前的矛盾纠纷大多与宏观调控、产业结构调整等因素有关,涉及征地拆迁、环境污染等问题;从矛盾纠纷的主体来看,过去以单一的自然人之间的矛盾纠纷居多,现在矛盾纠纷的主体涉及企业、社会团体,甚至涉及到政府部门。以往一张桌、两杯水的旧调解已不再符合现阶段的要求。二是专业要求迅速提高。随着人民群众法制观念和知识水平提高,无理取闹或无原则纠缠的现象日趋减少,但矛盾纠纷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人民调解工作造成了很大的冲击,调解工作的内容增多、涉及面更广,工作的难度增大,重视和采取切实措施强化人民调解工作专业程度迫在眉睫。三是事态发展容易扩大。近些年来,由于社交媒体迅速发展,社会矛盾燃点也凭借信息的快速流通变得更低,涉及的人群更加广泛、行为更加激烈,有的群体性纠纷事前经过计划,处理的难度和危险不断增加,调解过程的信息沟通与预警机制、人民调解人员的防范意识和安全意识亟待优化、培养。二、确保稳定促和谐,人民调解事业发展特点明显自2011年《人民调解法》颁布以来,人民调解对比其他调第1页共3页解模式显现出三大特征:制度化。2011年《人民调解法》规定的司法确认制度,为人民调解赋予法律约束力。其规定的人民调解结果可以经法院确认成立,并依此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这使群众既可以在家门口实现纠纷化解,也能够通过司法保障调解结果,提升了人民调解的公信力,增强群众对于人民调解结果的尊重,为人民调解结果的执行提供了制度保护。公益化。人民调解作为非诉调解,具备涉及广、代价小、操作易等优势,是群众对待纠纷的第一选择,其以最短的时间完成对矛盾纠纷的处理,降低纠纷解决的成本,减轻了人民群众和国家财政的负担,并且将情与法有效的结合起来,容易让群众接受。基层化。解决群众的身边事、做好矛盾的防火墙,人民调解基层性、民间性优势是预防社会突发事件与群体性事件的第一屏障。其以合理合法、平等自愿、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以说服教育、规劝疏导、友好协商的调解方法和手段,使当事人平心静气、不伤和气地平息纷争、化解纷争。三、细化层次强基础,强势升级人民调解实战能力人民调解事业的发展对于社会稳定具有积极意义,面对新形势新任务,人民调解工作如何在坚持优良传统的同时,实现管理层次、案件层次、队伍层次的细化再分,将成为人民调解工作转型发展、再现活力的关键。管理层次再细化。实现人民调解工作实战化、科学化发展,必须构建与当前社会矛盾发展相适应的调解网络,调解管理层次的细化,在于强化基层调解、引入多方联动机制,合理规划“区域大调解”格局。一个核心,人民调解委员会。严格执行人民调解工作制度,规定社区人民调解员的岗位职责,落实辖区调委会定期例会制度,使人民调解成为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的前置措施,实现矛盾纠纷不出社区、就地解决,最大限度减少上访的可能性,切实把信访突出问题解决在基层。一套机制,区域“3+x”社会调解体系。针对社会矛盾多元化态势,编制社区、司法所、司法局三级调解网络,完善调解信息区域流通制度,充分发挥司法所、司法局协调职能,强化社会矛盾多地区第2页共3页多部门协调化解模式。一种理念,公平公正、合情合法。理顺情法关系,强化流程合法、实体合法原则,发挥证据作用,增加沟通调查,避免“办公桌前等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