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行政许可案件审理的几点思考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行政许可作为行政机关依法对社会、经济事务实行事前监督管理的一种重要手段,是不可或缺的,正确的实施行政许可,对行政机关管理社会、经济事务会起到重要的作用,反之其“副”作用也是不可低估的
行政许可作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密切相关,应当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
随着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实施,行政许可诉讼案件也曾日渐上升趋势
但是,在对行政许可案件的审查过程中,笔者发现存在以下诸问题:一、对被诉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及其它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目前,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还不包括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但是,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遇到对法律、法规、规章及其它规范性文件的适用审查问题
对于行政许可案件的审理同样也不例外
行政许可法第四条规定
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该法还规定,除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外,行政许可只能由法律、法规设定
行政许可本属严肃的立法行为,但现实中有些地方政府甚至政府的职能部门却非常乐意行使不属于自己的行政许可设定权
一讲行政管理,就要审批,把行政许可作为权力“寻租”的一个手段,出个红头文件就可设定行政许可
审判实践中如遇此类情况,人民法院不但要对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作出认定,同时也要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其它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认定
因为,尽管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相对人对抽象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不予受理,但并未规定法院对抽象行政行为没有审查权
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和不能对其进行审查不是同一个概念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关于“参照规章”的规第1页共6页定,事实上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