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银监会《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测算参考》的几点异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于二0一0年二月十二日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的形式颁布了《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办法中的第六条要求:“贷款人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并且该文件之后还附有《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的测算参考》
应当说,该文件的出台,对今后商业银行规范其对借款人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额度的确定及流动资金贷款的发放无疑是有十分重要意义的
但《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的测算参考》还是存在一定的问题,并会影响到实际操作
1、其中的资金测算公式适用面窄
仔细研究可以发现,该资金测算公式事实上是脱胎于过去银行普遍使用的“定额贷款核定办法”,文件中所规定的内容也仅容易适用于一些传统的工、商企业等
而近年来,随银行业务的发展,银行的各类客户范围也越来越广,企业本身以及财务制度的变化,因此“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的测算参考”对很多现阶段银行客户是不适用的
如我们现在有很多的事业法人客户,其财务结构、特点不同于过去传统的工、商企业的,是不适于使用文件中规定的办法进行资金需求测算的
再者,由于当前企业财务状况的复杂化,如集团客户合并报表问题,会将企业的财务指标“平均化”,这样测算出来的企业资金需求结果就会在很大的程度上失真
2、银监会出台的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测算公式,完全是建立在理想企业财务报表基础上的,也就是除了公式中所考虑到的存货、应收账款、预收账款、应付账款、预付账款科目,而对其他的流动项目如货币资金、应收票据、其他应收、应付票据、其他应付、应付薪酬、应付税金等却没有考虑,在现实的报表中往往是这些不考虑的科目占比较大,因此完全按照银监第1页共15页会公司测算出的需求量与实际差距较大
前面提到的于过去银行普遍使用的“定额贷款核定办法”后来之所以实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