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际音乐节艺术基金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基金会的名称是北京国际音乐节艺术基金会
第二条本基金会属于非公募基金会
第三条本基金会的宗旨:通过资金筹集,促进我市文化事业的繁荣、发展
第四条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200万元,来源于北京国际音乐节协会
第五条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北京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北京市文化局
第六条本基金会的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日坛路6号新族大厦401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七条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必须具体、明确〗
(一)筹集资金;(二)音乐节的筹备、组织、演出;(三)社会宣传、音乐鉴评、对外交往、交流合作
第三章组织机构、负责人第八条本基金会由1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4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理事的资格:(一)热爱文化事业;(二)在文化领域内有突出贡献或较大影响;(三)愿为基金会捐赠财产或愿为本基金会工作;(四)拥护本基金会宗旨的优秀公民
第十条理事的产生和罢免:(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理事的权利和义务:权利:(一)选举和被选举权;(二)表决权;(三)建议权和批评权;(四)参与本会内部事务管理权;(五)符合本基金会章程的其他权利
义务:(一)履行章程的义务;(二)执行决议的义务;(三)承办委托事项的义务;(四)维护本会声誉的义务;(五)符合本基金会章程的义务
第十二条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修改章程;(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