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修正)【颁布单位】四川省人大常委会【颁布日期】19960416【实施日期】199604161996年4月16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根据1998年4月6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的决定进行修正【章名】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经营者定价管理第三章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管理第四章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第五章价格调控第六章监督与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章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价格管理体制,加强对市场价格的调控管理,规范价格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它组织和个人进行有关价格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价格,包括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行政性、事业性收费依照本条例管理。第四条经营者定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是价格形成和管理的基本形式。对绝大多数商品和服务实行经营者定价;少数重要商品和服务,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的项目和标准由国家和省规定。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价格调控、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必要的价格调控体系,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和市场价格总水平的基本稳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物价部门)是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行使管理、监督价格职能;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积极配合价格的管理与监督。第六条政府对价格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促进公开、公平、合法、正当价格竞争;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消费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实行间接调控为主、直接管理为辅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章名】第二章经营者定价管理第七条经营者定价,是经营者在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允许的范围内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自主制定的价格。第八条经营者依法享有下列价格权利:(一)制定、调整属于经营者定价范围的价格;(二)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内制定价格;(三)对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提出建议;(四)制定、调整属于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产品系列中的新产品在政府规定期限内的试销价格,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对经营者定价权限内的高新技术产品实行加价;(六)抵制、检举、控告侵犯合法价格权益的行为;(七)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价格权利。第九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价格法律、法规、规章;(二)执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如实提供有关定价资料;(三)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必须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四)销售商品、提供服务,应当陈列样品或者公布质量标准,保证质量与价格相符;(五)建立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加强内部价格管理;(六)接受价格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必需的帐簿、单据、凭证、文件以及有关资料。第十条经营者从事价格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进行价格欺诈、牟取暴利。第十一条禁止使用下列不正当价格手段牟取利润:(一)谎称降价;(二)谎称优惠价、折扣价、处理价、最低价及以其他虚假价格信息,蒙骗消费者;(三)在明码标示的价格之外另行加价;(四)采取以次充好、短尺少秤、混充等级规格、掺杂使假、降低质量等手段变相提价;(五)经营者之间或者行业组织串通垄断价格;(六)违反公平、自愿原则,强迫交易对方接受高价;(七)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八)其他不正当价格手段。【章名】第三章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管理第十二条政府定价,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物价部门、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制定的价格。政府指导价,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物价部门、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通过规定基价和浮动幅度、差率、利润率、最高限价和最低保护价等,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第十三条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应当根据国民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