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修正)【颁布单位】四川省人大常委会【颁布日期】19960416【实施日期】199604161996年4月16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根据1998年4月6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的决定进行修正【章名】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经营者定价管理第三章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管理第四章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第五章价格调控第六章监督与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章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价格管理体制,加强对市场价格的调控管理,规范价格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它组织和个人进行有关价格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价格,包括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
行政性、事业性收费依照本条例管理
第四条经营者定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是价格形成和管理的基本形式
对绝大多数商品和服务实行经营者定价;少数重要商品和服务,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
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的项目和标准由国家和省规定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价格调控、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必要的价格调控体系,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和市场价格总水平的基本稳定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物价部门)是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行使管理、监督价格职能;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积极配合价格的管理与监督
第六条政府对价格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促进公开、公平、合法、正当价格竞争;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消费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实行间接调控为主、直接管理为辅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章名】第二章经营者定价管理第七条经营者定价,是经营者在价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