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鼓励中小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降低企业经营风险,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加强对"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以下简称"市场开拓资金")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场开拓资金"是指中央财政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各项活动的政府性基金
第三条"市场开拓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使用对象和方向第四条"市场开拓资金"以中小企业为使用对象,原则上重点用于支持具有独立企业法人的资格和进出口经营权的中小企业
第五条申请使用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资格,有进出口经营权;(二)企业上年度出口额的海关统计数在1500万美元以下,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良好的财务管理记录;(三)有专门从事外经贸业务并具有对外经济贸易基本技能的人员,对开拓国际市场有明确的工作安排和市场开拓计划
第六条"市场开拓资金"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各种活动
对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或市场开拓活动给予优先支持:(一)贯彻市场多元化战略,对新兴国际市场的拓展活动;(二)贯彻科技兴贸战略,支持中小企业取得国际标准认证,支持高新技术和机电产品出口企业拓展国际市场的活动;(三)获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的;(四)产品包含的本国原产成分高于70%的;(五)产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
第三章使用方式第七条"市场开拓资金"实行部分支持方式,即提供开拓市场所需的部分支持,其余由企业承担
"市场开拓资金"承担支持部分由具体实施规定确定
第八条部分支持方式采取无偿支持和风险支持两种方法
风险支持是指由"市场开拓资金"承担开拓市场可能出现的部分风险,企业如未取得开拓市场成效则可获得风险支持,如取得成效则不能获得支持
第四章预算管理第九条"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