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城市供水价格管理细则(试行)保市政办〔2003〕43号河北省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供水价格的管理与实施,保障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供水事业的发展,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根据国家和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河北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细则(试行)
第二条本细则(试行)适用于保定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城市供水企业(包括资质审查合格,经批准向社会供水的自建供水设施单位)的价格行为
第三条本细则(试行)所称城市供水价格是指城市供水企业通过一定的城市供水工程设施,将地表水、地下水进行必要的净化、消毒处理,使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后供给用户使用的商品水价格
污水处理费是水价的组成部分,根据国家规定已批准立项或建成污水处理厂的县城在供水价格中加收污水处理费,污水处理费按城市供水范围,根据用户使用量计量征收
第四条城市供水价格及相关取费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定价
受省委托,由保定市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与相关部门协商起草方案,报市政府批准
制定城市供水价格,实行听证会制度和公告制度
第二章水价的分类与构成第五条城市供水实行分类水价
根据使用性质可分为居民生活用水、行政事业用水、工商企业用水、宾馆餐饮服务用水、特种用水等5类
(一)居民生活用水是指居民住宅中居家用水
(二)行政事业用水是指国家全额拨款的党、政、军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教科文组织、社会团体的用水,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用水
(三)工商企业用水是指从事商品生产或经营的工矿或商业企业的用水
(四)宾馆、餐饮、服务用水是指为客户提供住宿、饮食、一般性娱乐服务的用水
(五)特种用水是指以水为主要原料的制造业、特殊行业的用水
第六条城市供水价格由水资源费、供水成本、费用、税金、利润和城市供水附加、污水处理费构成
成本和费用按国家财政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