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市财政局青银发〔2005〕179号───────────────────────────青岛市市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需要,确保财政性资金及时支付与清算,提高财政性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规范财政性资金银行支付清算行为,根据《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青岛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青岛市市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银行账户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及相关法规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的青岛市市本级财政性资金的银行支付清算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性资金银行支付清算,是指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和商业银行资金汇划系统,将财政性资金由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划拨给收款人或用款单位(以下简称收款人)账户,以及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各账户之间资金划拨的行为
第四条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下列银行账户构成:市财政局在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开设的国库单一账户(简称国库单一账户);市财政局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简称财政零余额账户)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市财政局在商业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的零余额账户(简称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经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市财政局在商业银行或政策性银行开设的特殊专户,以及经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市财政局为预算单位在商业银行开设的特殊专户(简称特设专户)
第五条代理银行是具体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与清算业务的经办银行
代理银行的市(省)行为代理国库单一账户银行支付清算业务的管理行
代理银行的市(省)行应在青岛市区内确定一家汇划渠道畅通(支付系统直接或间接参与者)、服务质量优良的支行为代理国库单一账户银行支付清算业务的资金清算行;承办行是为预算单位开立零余额账户的代理银行分支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