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指导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的行为,保证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发挥审计保障国家经济和社会健康运行的“免疫系统”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是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履行法定审计职责的行为规范,是执行审计业务的职业标准,是评价审计质量的基本尺度
第三条本准则中使用“应当”、“不得”词汇的条款为约束性条款,是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必须遵守的职业要求
本准则中使用“可以”词汇的条款为指导性条款,是对良好审计实务的推介
第四条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应当适用本准则
其他组织或者人员接受审计机关的委托、聘用,承办或者参加审计业务,也应当适用本准则
第五条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应当区分被审计单位的责任和审计机关的责任
在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中,履行法定职责、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并实施内部控制、按照有关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编报财务会计报告、保持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是被审计单位的责任
依据法律法规和本准则的规定,对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独立实施审计并作出审计结论,是审计机关的责任
第六条审计机关的主要工作目标是通过监督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推进民主法治,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家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
真实性是指反映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信息与实际情况相符合的程度
合法性是指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遵守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情况
效益性是指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实现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第七条审计机关对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项目、资金进行审计
审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