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如何阐述事实认证事实认证是指法官在证明主体举证、质证的基础上,依据法律规定和知识经验,在裁判文书中对证据是否具有证明能力,有无证明力及证明力大小予以阐述,并运用审查核实的证据确定案件事实的过程
在裁判文书中,如何体现事实认证,我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一、一一列明,说明意图
对证明主体提交的证据以及法院经过调查取得的证据,均应在裁判文书上明确反映,使当事人能清楚地了解自己提供的证据,法庭是否注意到并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防止重要证据被有意或无意地隐瞒遗漏
但这种一一列举并不是进行简单的罗列
法官要根据需要证明的事实加以归纳,所以,在列举一类证明后,可以对证明主体的证明意图加以概括,并对证据加以编号
这样,在下文述及该证据时,可以用编号代替,避免重复
二、去粗取精,去伪存真
所谓“粗”,是指对方当事人没有异议的证据
庭审方式改革以后,增加了开庭审理前的交换证据程序
审判人员对当事人没有异议的证据记录在卷
对这些证据,法官可用“上述证据1、2、3……经交换证据,双方无异议”一类的话加以概括
所谓“伪”,是指那些不具有证据能力的证据
据以认定案情的证据当具有客观性、相关性和合法性
缺乏上述要素之一,即使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也不具有证据能力
应当将这些证据剔出来
对于与案件无关的证据,可用“证据1、2与本案无关”这一类的话带过
对于那些缺乏客观性、合法性的证据,则需要说明其存在的问题
所谓“精”,是指那些对方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
对此类证据应予以列明,同时应当阐述法官的意见及理由
所谓“真”,即法官认为对确定案件事实能够起到证明作用的证据
包括双方当事人没有异议且符合证据要求的证据,以及对方当事人虽有异议,但法官予以确认的证据
在此,应当用“证据1、2、3……经庭审质证符合证据的合法性、真实第1页共2页性、关联性要求,本院予以认定”这样的话加以总结
整个过程,应该按照去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