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峰交通肇事案复查报告为深入推进案件评查活动的开展,提升公、检、法三单位的办案质量和公信力,进一步促进政法机关公正廉洁执法环境的建设,根据《XX县区开展案件评查活动的工作方案》、《XX县区委政法案件评查实施办法》的规定,11月16日至18日,在区委政法委副书记、维稳办主任胡庚祥的带领下,在各政法部门上报的评查案件中抽选10宗进行复查
在对XX县区人民检察院案件进行复查过程中,通过评查汇报、阅卷、评议等方式,对其中两宗案件(蔡峰交通肇事案、李旭校和莫江故意伤害案)的事实、证据、法律程序、法律文书等进行了全面的复查,现提出以下复查意见:一、案件基本情况2008年8月29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蔡峰醉酒驾驶粤bk/7841号小型客车沿布吉街道吉政路由北向南方向行驶,途径中心花园路段时,该车车头与站在路边的行人王秋成、胡碧玉、冯庆兰发生碰撞,造成王秋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胡碧玉、冯庆兰受伤,车辆损坏的事故
经交警部门认定,蔡峰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2008年9月12日蔡峰因本案被XX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由XX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XX市公安局于2008年11月12日移送XX县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同年12月30日XX县区检察院向XX县区法院提起公诉,20XX年3月2日XX县区人民法院以蔡峰犯有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20XX年3月25日,本案受害人胡碧玉到XX县区检察院控申科提出申诉,不服XX县区人民法院(20XX)深龙法3初字第307号判决书,认为判决对蔡峰量刑偏轻,请求XX县区人民检察院抗诉
20XX年4月1日该院控申科立案受理,同年4月9日立案复查
控申科承办人经过复查认为不符合抗诉条件,拟决定不予抗诉
20XX年7月13日经控申科科室讨论,一致同意承办人的意见,不予抗诉
20XX年8月10日科室再次讨论,承办人认为不予抗诉,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