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保障征求意见稿《XX县区残疾人保障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根据《XX县区残疾人保障办法》[市政府81号令]精神,制定《〈XX县区残疾人保障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细则》适用于具有本市户籍且持有本市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人员合法权益的保障
第二章康复第二条兴办残疾人康复机构,经考核符合要求的,由市残联免费配置相应的康复器材;残疾人配置基本辅助器具的由市残联给予专项补助
对残疾人康复机构开展残疾人康复训练、指导、服务项目的给予专项补助
第三条全面实施残疾人基本康复
对符合条件的对象,按上级及市有关文件要求,实施助听、助明、助行康复工程
第四条按上级及市有关文件要求,为贫困家庭中有相应康复适应指征并有康复意愿的0~6周岁持证残疾儿童实施抢救性康复项目
贫困家庭中0~6周岁的聋儿、脑瘫儿童、智力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在具有资质和服务能力的残疾人康复、医疗机构参加康复训练的,凭康复训练机构有关收费凭证,经本人(监护人)申请,按实际支付的康复训练费用(下同),给予每人每年最高10000元以内的一次性补助;视障儿童参加康复训练的,给予每人每年最高5000元以内的一次性补助
参加XX市级以上残疾人康复、医疗机构康复训练的,再给予每月300元的交通和生活费用补助;其他家庭按贫困家庭标准的50%给予补助
7~14周岁(含)脑瘫残疾儿童按要求完成康复训练的,凭康复训练机构有关收费凭证,经本人(监护人)申请,每人第1页共7页每年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补助
0-6周岁聋儿自行装配人工耳蜗并完成康复训练的,凭康复训练机构有关收费凭证,经本人(监护人)申请,每人给予一次性30000元的补助
第五条施行肢体残疾矫治手术、在专业医疗单位进行康复治疗或住院训练超过15天以上,一次性医疗费用在3000元以上的,凭康复训练机构有关收费凭证,经本